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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爱动物也爱吃动物者眼中的动物保护

2000-11-15 来源:中华读书报 □老赵头 我有话说

编者按:动物保护是近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反映出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文化品位的提升。但是任何事情都是见仁见智的,关于这个话题下面这位先生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当然,发表这篇文章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接受或者是提倡这种观点,而仅仅是反映出有这样一种声音存在,赞同与否当由读者自己决定。

看了2000年6月23日《北京青年报》第20版的《虐待动物没法管》一文,我走访了一位暂不透露姓名的伦理学教授,请他就《虐》文谈谈看法。

问:俞历先生说,“我们不能把动物生命看得和人类一样重,但至少应该平等地对待动物的生命”。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这句话自相矛盾,不一样重,谈何平等?而且也实现不了,一个人对待他养的狗和狗身上的跳蚤,能平等吗?你总不会认为跳蚤不是动物吧。

问:狗眼瞎了遭人遗弃,人这样作算是什么行为?

答:只能看作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放弃也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正当方式。

问:但是尹大夫认为,遗弃也是虐待动物的行为。法律应对禁止虐待动物作出适当的规定。

答:从他的职业立场出发,当然会这样说,如果动物有病不许遗弃,而是必须送去治疗,他就能增加收入。但是为了自己大发利市而企图立法限制他人自由,甚至扬言要“严打”(见《精品购物指南》),就不仅显得有些卑鄙,简直是凶象毕露。捞钱有这么个捞法的么?还不如直接持刀抢劫。打劫者还不至于要求立法承认大家都有“被抢劫的义务”。

问:那么见到被遗弃的狗应该怎么办呢?

答:可以听之任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生物界的自然法则。也可以捡回家去做一个下酒菜,可算是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或者给首都爱护动物协会打个电话,让他们有机会制造手抠眼睛的假新闻在媒体上炒作一番,贬低首都人民以突出自己的重要性。

问:你怎样理解“动物是人类伴侣”?

笞:苍蝇、蚊子、蟑螂、老鼠、家畜、宠物,人类确实有很多不请自来的和主动获得的动物“伴侣”,但如何对待这些伴侣则纯属个人自由,生杀予夺悉听尊便。如果你养一条狗,把它看成是家庭的一员,别人也不能指责你贬低人类,你乐意把它当亲爹供养,别人也管不着,但是如果你认为所有吃狗肉的人都和你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那我就觉得你有病,应该去看心理医生。

问:蚊子和狗还是不一样吧?

答:都是动物,也都是生命。如果你把动物分成高级与低级,那么猪与狗应该是同级了,美国人也有养猪作宠物的,她是否有权要求大家不吃猪肉呢?但是西方人对东方人吃狗肉颇有微词,这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他们认为上帝创世时规定了人吃猪肉,而狗被规定是人的朋友;东方文化里不存在这种“目的论”的世界观,按照“神农尝百草”的范式,东方人吃什么只取决于它是否好吃。子曰:“君子远庖厨”,虽然也是伪善,毕竟承认庖厨的价值,人人都当君子就没肉吃了。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没有义务接受“欧洲文化中心主义”。各民族都有权拥有自己的文明,其“文明的水准”没有理由用其他文明的标准来衡量。

问:很多国家都有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比如有的国家规定,人不能把动物关在汽车上2个小时,否则就会遭人举报。我们是否也应作类似的立法?

答:洋人放的屁并不都是香的。他们也有强制虐待动物的法律,例如为了怕猫夜里吵人睡觉,规定所有养公猫的必须阉割。此事足以让人看清这些自称“文明人”的伪善面目。无非是一些律师为了多挣钱,游说了议员制定一大堆无聊法律,使人动不动就吃官司。只要你掏钱,尹大夫也会为你的猫做去势手术,这当然是正当的营业活动,无可指摘,不过要装成动物恩人的样子,就有些可笑。一些食洋不化的“人士”们宣传“动物福祉”,好像他们就是动物权益的天然代言人,我倒想看看有哪一个动物给他们开具过“全权代理委托书”。如果真正设身处地地为动物着想,假设我是一只猫,我宁可冒百分之十的被遗弃,被关在汽车里2小时,甚至被做成“龙虎斗”的风险生在中国,也不愿意生在美国而受宫刑。在制定保护动物的法律之前,我看应该先立法解决一下贫困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问题,否则会严重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我们也是动物,而且是和“爱护动物协会人士”同文同种的动物,不管怎样排序,总不至于“人不如猪狗”吧。当然“人士”们心里有数,只要花30元,你就有权宣判一个动物的“安乐死刑”,而且并不影响“向世人表明动物也和人类一样有同等的生命权”。虽然这种“同等”会让“人类”有点担心。

一只京巴100元,给它看病要700元,可算高消费。每个人都有高消费的自由,但不能立法强制他人高消费。

法律只应也只能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不应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处理现在的人与将来的人的关系,禁养、限养规定是处理养犬者与可能被狗咬或踩到狗屎的人的关系。如果可以为动物权利立法,那么有一天一位仁兄代表蚊子来要求立法禁止制造和销售蚊香,你怎么办?

问:毕竟爱护动物是好事,你不能对他们宽容一些吗?

答:现在他们还没成气候,就已经制造真真假假的耸人听闻的新闻,破坏我国的国际形象,甚至扬言要对扔狗者实行“严打”,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洋人的经验值得注意,这种思潮如果任其泛滥,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冒出个“动物解放阵线”,把养狐场的狐狸放走(他们不是“遗弃”,是“解放”),或是袭击作动物实验的科研机构(他们的“耸人听闻”的矛头已经对准研究所了)。为了生产和科研不遭破坏,公民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对此等势力绝对不可掉以轻心。至于“保护动物有利于培养人类的善良本性”也颇令人怀疑,不正是那个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把成吨的炸弹倾泄在无辜百姓头上吗?他们倒是不担心有损国际形象呢,反正宣传机器在他们手里,想损害谁就损害谁。看了2000年6月23日《北京青年报》第20版的《虐待动物没法管》一文,我走访了一位暂不透露姓名的伦理学教授,请他就《虐》文谈谈看法。

问:俞历先生说,“我们不能把动物生命看得和人类一样重,但至少应该平等地对待动物的生命”。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这句话自相矛盾,不一样重,谈何平等?而且也实现不了,一个人对待他养的狗和狗身上的跳蚤,能平等吗?你总不会认为跳蚤不是动物吧。

问:狗眼瞎了遭人遗弃,人这样作算是什么行为?

答:只能看作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放弃也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正当方式。

问:但是尹大夫认为,遗弃也是虐待动物的行为。法律应对禁止虐待动物作出适当的规定。

答:从他的职业立场出发,当然会这样说,如果动物有病不许遗弃,而是必须送去治疗,他就能增加收入。但是为了自己大发利市而企图立法限制他人自由,甚至扬言要“严打”(见《精品购物指南》),就不仅显得有些卑鄙,简直是凶象毕露。捞钱有这么个捞法的么?还不如直接持刀抢劫。打劫者还不至于要求立法承认大家都有“被抢劫的义务”。

问:那么见到被遗弃的狗应该怎么办呢?

答:可以听之任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生物界的自然法则。也可以捡回家去做一个下酒菜,可算是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或者给首都爱护动物协会打个电话,让他们有机会制造手抠眼睛的假新闻在媒体上炒作一番,贬低首都人民以突出自己的重要性。

问:你怎样理解“动物是人类伴侣”?

笞:苍蝇、蚊子、蟑螂、老鼠、家畜、宠物,人类确实有很多不请自来的和主动获得的动物“伴侣”,但如何对待这些伴侣则纯属个人自由,生杀予夺悉听尊便。如果你养一条狗,把它看成是家庭的一员,别人也不能指责你贬低人类,你乐意把它当亲爹供养,别人也管不着,但是如果你认为所有吃狗肉的人都和你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那我就觉得你有病,应该去看心理医生。

问:蚊子和狗还是不一样吧?

答:都是动物,也都是生命。如果你把动物分成高级与低级,那么猪与狗应该是同级了,美国人也有养猪作宠物的,她是否有权要求大家不吃猪肉呢?但是西方人对东方人吃狗肉颇有微词,这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他们认为上帝创世时规定了人吃猪肉,而狗被规定是人的朋友;东方文化里不存在这种“目的论”的世界观,按照“神农尝百草”的范式,东方人吃什么只取决于它是否好吃。子曰:“君子远庖厨”,虽然也是伪善,毕竟承认庖厨的价值,人人都当君子就没肉吃了。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没有义务接受“欧洲文化中心主义”。各民族都有权拥有自己的文明,其“文明的水准”没有理由用其他文明的标准来衡量。

问:很多国家都有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比如有的国家规定,人不能把动物关在汽车上2个小时,否则就会遭人举报。我们是否也应作类似的立法?

答:洋人放的屁并不都是香的。他们也有强制虐待动物的法律,例如为了怕猫夜里吵人睡觉,规定所有养公猫的必须阉割。此事足以让人看清这些自称“文明人”的伪善面目。无非是一些律师为了多挣钱,游说了议员制定一大堆无聊法律,使人动不动就吃官司。只要你掏钱,尹大夫也会为你的猫做去势手术,这当然是正当的营业活动,无可指摘,不过要装成动物恩人的样子,就有些可笑。一些食洋不化的“人士”们宣传“动物福祉”,好像他们就是动物权益的天然代言人,我倒想看看有哪一个动物给他们开具过“全权代理委托书”。如果真正设身处地地为动物着想,假设我是一只猫,我宁可冒百分之十的被遗弃,被关在汽车里2小时,甚至被做成“龙虎斗”的风险生在中国,也不愿意生在美国而受宫刑。在制定保护动物的法律之前,我看应该先立法解决一下贫困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问题,否则会严重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我们也是动物,而且是和“爱护动物协会人士”同文同种的动物,不管怎样排序,总不至于“人不如猪狗”吧。当然“人士”们心里有数,只要花30元,你就有权宣判一个动物的“安乐死刑”,而且并不影响“向世人表明动物也和人类一样有同等的生命权”。虽然这种“同等”会让“人类”有点担心。

一只京巴100元,给它看病要700元,可算高消费。每个人都有高消费的自由,但不能立法强制他人高消费。

法律只应也只能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不应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处理现在的人与将来的人的关系,禁养、限养规定是处理养犬者与可能被狗咬或踩到狗屎的人的关系。如果可以为动物权利立法,那么有一天一位仁兄代表蚊子来要求立法禁止制造和销售蚊香,你怎么办?

问:毕竟爱护动物是好事,你不能对他们宽容一些吗?

答:现在他们还没成气候,就已经制造真真假假的耸人听闻的新闻,破坏我国的国际形象,甚至扬言要对扔狗者实行“严打”,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洋人的经验值得注意,这种思潮如果任其泛滥,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冒出个“动物解放阵线”,把养狐场的狐狸放走(他们不是“遗弃”,是“解放”),或是袭击作动物实验的科研机构(他们的“耸人听闻”的矛头已经对准研究所了)。为了生产和科研不遭破坏,公民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对此等势力绝对不可掉以轻心。至于“保护动物有利于培养人类的善良本性”也颇令人怀疑,不正是那个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把成吨的炸弹倾泄在无辜百姓头上吗?他们倒是不担心有损国际形象呢,反正宣传机器在他们手里,想损害谁就损害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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